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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外贸外汇管理规定

时间:2009-09-01 16:38来源: 作者: 点击:责任编辑:admi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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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外贸外汇管理规定
    国家局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

    各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,各中资指定银行:为促进对易发展,推动便利化,完善,现就个人对易者从事对外货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本通知所称个人对易者,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,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,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,办理备案登记(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除外),取得对易权,从事对易活动的个人。
    二、个人对易者从事对外货物活动,应当在海关办理“中国口岸”入网手续后,到工商登记或者取得其他执业资格所在地的局(以下简称局)办理“对外付汇单位名录”或者核销备案登记手续。办理上述手续后,个人对易者才能开立个人对易结算账户,办理收付。
    三、个人对易者办理“对外付汇单位名录”或核销备案登记时,应当向局提供下列材料:(一)申请书;(二)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;(三)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(副本)及复印件;(四)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易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;(五)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以及复印件;(六)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;(七)中国口岸IC卡;(八)局要求的其他材料。 织梦内容管理系统
    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,为个人对易者办理相应手续。
    四、个人对易者经局批准,可以按实际需要开立个人对易结算帐户。
    开立个人对易结算账户,应当凭下列材料向局申请:(一)开户申请书;(二)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正本及复印件;(三)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对易者备案登记表正本及复印件;(四)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;(五)局要求的其他材料。
    局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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