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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(3)

时间:2009-09-01 13:04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 点击:责任编辑:admin
二、提单的“文义性”效力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种重要的航运单据,它具有多种特性,其中之一就是文义性。提单的文义性是指其权利义务完全以其
中远运输诉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(3)

  二、提单的“文义性”效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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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一种重要的航运单据,它具有多种特性,其中之一就是文义性。提单的文义性是指其权利义务完全以其记载的文义为准,不受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,它重在保护提单受让人,即收货人的利益。我国《海商法》第七十七条、七十八条规定,承运人同收货人、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、义务关系,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。此种规定正表明了提单的此种性质与效力。据提单的“文义性”效力,承运人必须向收货人履行提单项下货物的交付义务,否则,承运人须向收货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在本案中,收货人即是据提单的文义性在阿联酋对本案原告提起赔偿之诉,而本案原告亦是据此对收货人进行了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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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以上两点的分析可知,发生损害的真正责任方在托运人即本案被告,而承运人即本案原告在境外向收货人先予赔偿有法有据,本案原告便可向被告进行追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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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外国法院判决书和付款凭证的问题 dedecms.com

  一般地,外国法院对其境内的案件作出判决,是其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表现。本案中,原告提交阿联酋法院所作的判决特别是付款凭证,旨在证明原告因为被告的虚假申报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已实际发生。该外国法院判决书仅仅作为一种证据提交,并不涉及判决的承认问题,故直接提交法院并无不妥。 dedecms.com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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